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有关负责人张晓雄在近日召开的“汽车政策与市场研讨会”上表示:“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的标准体系的制定步伐正在加快。”
据了解,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14家企业(3家整车企业和11家零部件企业)列入试点。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已初步形成体系。
2008年4月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专门成立了“道路车辆回收利用工作组”,工作组下设“车辆回收与再利用研究”、“禁限用物质控制”和“零部件再制造”3个标准及技术研究小组,抓紧汽车回收利用及再制造标准的编制工作。
经过“零部件再制造”标准编制小组的努力,2008年10月28日,全国汽车标准委对国家标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再制造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提交公示。该标准规定了再制造点燃式、压燃式发动机及其主要部件(包括气缸体、汽缸盖、曲轴、凸轮轴、连杆、润滑油泵、水泵、辅助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汽车用发动机的再制造。该标准已发布施行,这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第一个产品技术国家标准。
今年5月25日,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等11项再制造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其中有1项再制造产品管理标准,5项再制造工艺技术规范,5项再制造产品技术要求。值得指出的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规范》是新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规范国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该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的内容、标示位置、标示方式与标示要求。通过标志、文字、数字、符号以及其他说明性内容,用以识别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名称及其用途、生产企业、生产序列号、生产日期以及规格或型号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