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进境集装箱甲醛超标现象应引起重视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日前,口岸检疫人员在对来自进境装载设备的集装箱进行检疫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气体甲醛含量高达16.996mg/m3,超过我国规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最高限额(0.1mg/m3)将近170倍。检验检疫人员立即关闭箱门,并将集装箱移至安全区域进行通风散气处理。

  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研究表明,甲醛容易与空气中离子形成氯化物反应,生成致癌物——二氯甲基醚,具有强烈的致癌和促进癌变作用。甲醛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嗅觉异常、刺激、过敏、肺功能异常、肝功能异常和免疫功能异常等方面。当空气中甲醛浓度达到0.5mg/m3时,可刺激眼睛,引起流泪;达到0.6mg/m3,可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更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达到30mg/m3时,会立即致人死亡。因此,甲醛被称为“游离杀手”。进境集装箱内甲醛超标,会给口岸查验人员及其他装卸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应加强对进境集装箱中甲醛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力度,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应及时将集装箱移至安全区域进行通风散气处理。

作者:周晓尘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8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