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中,我们发现有些消费者对自己在消费中享有的权利不太清楚,使得一些消费者本应得到的权利被不自觉地放弃了。那么,哪些权利常常被消费者忽视呢?
(一)延误使用可以索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因经营者不履行“三包”规定的义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也未提供同类商品供消费者在维修期间使用,又未按规定给予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消费者就可以向经营者索赔,每延期一日按商品价款千分之二的标准赔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
(二)奖品、赠品可以索赔。经营者有奖销售提供的奖品,“买一赠一”提供的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以索赔。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三)消费环境造成损害可以索赔。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如果因经营场地、服务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或者有危险的地方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四)无根据收费可以索赔。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医疗机构等经营者,如果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费用(包括押金、保证金),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加倍索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索赔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运送“三包”的大件商品可以索取运输费用。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进行“三包”时,应当由经营者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运输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