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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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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8届会议于2008年10月10日以第MEPC. 176(58)号决议和第MEPC.177(58)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和《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3年公约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176(58)号决议)(mepc.176(58)中文.doc

  2. 《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177(58)号决议)(mepc.177(58)中文.doc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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