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1、2章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之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吴维皑 邵强 于永中 施谨 赵容 刘江 吕伯钦 梁友信 傅慰祖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TJ36—7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the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Z 1-2002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
1.2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内容,以保证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1984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8702—988 电离辐射防护规定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0436—1989 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
GB10437—1989 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4—1989~GB11666—1989
GB18053—2000~GB18083—2000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910—1997 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日本产业医学会的EL(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1997
ACGIH(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
3 总则
3.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3.2 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工业企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