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日,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Certifiers, 简称为CNAB)在北京成立,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能力的资格认可。
CNAB由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整合而成,整合后的CNAB继承原认可组织的认可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认可责任。
CNAB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统一认证认可制度在组织上已得到了落实,意味着中国统一的认证机构认可体系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CNAB的成立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下,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国家认监委的授权下,CNAB将对全国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各类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能力进行统一认可和监督管理。
CNAB的成立也表明了我国的认可制度正在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认证机构认可工作是合格评定的内容之一,全球性的合格评定已经成为 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且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一顶国际规则。我国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制度是从国际上引入最早、最为成功的制度之一。从引入开始就采用了国际通告的规则和标准,特别是认证机构认可制度,完全按照国际导则建立体系和运作,以后始终保持了与国际的同步发展。我国认可机构已经参加了相关的国际组织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的CNAB将继续参与国际认可组织的活动,加入国际互认集团。
CNAB还将积极开拓新的认可业务领域,为认证机构提供更多的认可服务。加入WTO之后,我国的认证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国内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市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会逐步提高,各种认证需求也会增加。CNAB将不断开拓新的认可业务领域,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体系认证等合格评定模式,以满足企业和机构的需求,为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服务。
CNAB按照ISO/IEC导则61《对实施认证机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和《IAF对ISO/IEC导则61的应用指南》建立、实施并保持认可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对申请方的认证工作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所遵循的准则是ISO/IEC、IAF、PAC的相关标准、导则、指南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当某一特定的认可领域需要对这些文件的应用作出解释时,将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其授权并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CNAB发布。
CNAB仅在拟认可的范围内规定认可要求,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可决定。
附:CNAB的职责、成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CNAB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准则和惯例研究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
2)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管理与技术能力实施评定;
3)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管理与技术能力保持状况实施监督;
4)负责认可标志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5)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6)参加国际认可组织活动并开展相关的国际认可合作与技术交流;
7)开展与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和产品认证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
为了保证CNAB的公正性,CNAB委员会由来自29个成员单位的31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政府部门7名,来自认证机构6名,来自产品提供方(组织)6名,来自产品使用方(顾客)6名,来自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5名,CNAB秘书处1名。
CNAB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陆燕荪为主任,梁杰为常务副主任,南存辉和肖建华为副主任,生飞为秘书长。CNAB秘书处是CNAB实施认可工作的实体,秘书处下设:
1)技术管理处,负责委员会的质量体系建立、运作和维护,组织认可规范的制修订,组织作出认可决定,受理申、投诉,对外交流合作;
2)认可一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扩大业务范围和复评的申请受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ISO9000、TL9000、QS9000、HACCP等;
3)认可二处,负责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扩大业务范围和复评的申请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4)认可三处,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理论上机构的认可、扩大业务范围和复评的申请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5)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认证机构进行年度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与评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