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检验检疫局的消息,按照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对化妆品全成分标识的要求,自2010年6月17日起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包括香皂、牙膏和与口腔粘膜接触的产品)应实施全成分标识。该标准要求标注的成份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份。
福建检验检疫局提醒有关企业特别关注三点要求:一是混合物要分别标注混合前的各成份;二是化妆品成份如果没有对应的INCI中文译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可以使用相应的化学名称和植物学名称;三是礼盒展示面或可视面上应标注相应的内容,如礼盒为透明销售包装,消费者能透过外包装清晰识别盒内单件产品标识的,也可以在每个产品上独立标注中文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