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一些颇具争议立法问题的新变化,透露出上海社会领域立法的价值取向。
保障权利不滥用权力
保障公共乘车安全,是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的一个初衷,修正案草案第9条第二款提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权对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这一规定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公告危险品的目录和样式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应由企业承担。”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錩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携带危险品乘车,不听劝阻的乘客,公交营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但是对乘客携带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力”应由公安部门行使。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9条第二款修改为“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物品,并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如果司乘人员发现乘客违反乘车规定,可以劝阻制止;乘客拒不改正,司乘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若有人坚持携带危险品乘车,司乘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切实保障公交路权优先
上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上海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滞后,港湾式停靠站应当作为站点的主要方式,建议立法增加有关条款。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立法细化公交专用道的设置标准,有利于确保公交优先通行权。为此,建议条例第38条修改为:
上海市机动车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开设高峰时段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和电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本市主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港湾式停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