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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国际贸易规则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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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显示,十五期间在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推动下,我国对外贸易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主要经济体以“高失业率”为借口实施贸易保护,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受害者之一。2005年前三季度,我国遭遇的各类贸易摩擦涉案金额达到89亿美元。专家预计,2006年这一态势不会有根本改变。为应对这一形势,学术界、政界和企业界纷纷利用各种形式献计献策。不久前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WTO与公平贸易”研讨会上,来自我国商务部、我国香港地区以及国内外多所著名大学的专家学者拿出潜心研究的学术成果进行交流。其中不少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是孤立的关于这一问题,国内舆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反倾销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关系上。但实际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经不仅仅牵涉到反倾销问题,还牵涉到补贴问题和汇率问题等多个方面。

  是不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就不能再对中国企业适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了呢?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臧立博士认为并不尽然。他说,根据WTO“非市场经济条款”,即便中国的整体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其他WTO成员承认,但只要特定产业或部门或者企业个体被确认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其仍然可以对中国产品适用替代国价格。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应该同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整体联系起来通盘考虑。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政府应该优先帮助那些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部门或企业到欧美国家进行市场经济条件认证,并设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达成有关认证结果的普遍承认制度,从而避免有关产业或企业不得不在各国进行重复认证,以有效降低认证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尚未与WTO规则完全接轨的产业领域,我国政府应该尽快采取稳妥有效的措施进行接轨。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条的法律解释随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失效和欧美等在纺织品问题上发起争端,《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条的解读和适用成为中国政府、纺织界和法律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莫世健教授指出,第242条的解释和适用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他认为,第242条必须独立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体系之外解释,并参考类似条款在国际贸易领域和WTO框架内的演进过程,加以解释。第242条是《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特保措施的延续,不是第16条在纺织品贸易上的细化。由于第16条完全可以适用于纺织品贸易,所以认为第242条进一步细化纺织品方面的限制缺乏合理性。

  第242条的启动是以进口方自己判断或信念为基础的,但进口方有义务提供现行数据证明其判断或信念的合理性。纺织品贸易市场有序发展必须仅以国内企业构成的市场为判断基础。第242条不可能也不应该保护其他WTO成员的纺织品企业。

  区域贸易协定与保障措施并不矛盾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区贸协定中的保障措施属进口限制措施,那么在区贸协定中设置保障措施将与GATT第24条第8款“取消实质上所有贸易的限制”的规定相冲突,因此保障协定不属在区贸协定中可以继续存在的贸易限制措施。针对这一观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卫东博士指出:第一,第24条第8款所列举的允许在区贸协定中继续存在的贸易限制条款并非“穷尽性”的;第二,第24条第8款的要求是“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了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而不是“所有贸易取消限制”。因此,区贸协定参加方之间可以实施保障措施。

  陈卫东博士认为:1.GATT第24条本身并不禁止区贸协定中的保障措施。只要“实质上所有贸易”实现了自由化,第24条第8款允许一定的区内贸易限制包括区内保障措施。因此,中国所缔结和参加的区贸协定可规定保障措施条款,并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实施。2.鉴于WTO保障措施规则存在的某些不足和漏洞,为保障区贸协定参加方的利益并体现区贸协定的优惠,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区贸协定的保障措施所遵守的要求应比WTO规则更加严格,尤其要对关于补偿义务和报复权和规定进行完善和强化。另外,我国在区贸协定中订立保障措施条款还应提出特别要求,即“当本条的规定与《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发生冲突时,适用本条的规定”。

  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与贸易自由化是制衡与协调关系服务贸易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已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作为WTO成员,我国有义务遵守GATS各项规则,确保监管服务业的各项国内措施不成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但与此同时,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诸多服务业仍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如何更好地协调二者的关系,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石静霞博士说,总体上看,我国作为服务业的未来发展大国,在一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强调对服务业的国内监管自主权,这对实现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国内政策目标至关重要。因此,我国政府除应当积极参与有关GATS规则的新一轮谈判、表明相关立场外,实践部门还需要切实加强对GATS具体条文的理解与运用,以便做到必要时能够维护我国作为WTO成员的合法利益。

  反倾销执法水平还可再提升资料显示,我国对其他国家(地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绝对数在上升。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顾敏康教授提示说,政府有必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力争所处理的反倾销案件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规定,避免出现在WTO争端解决组织打输案件的情况。

  他认为,当前,随着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商务部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无论在调查技术还是在裁定的质量方面都呈现质的飞跃,但值得改进的地方依然存在。比如,如何改进《反倾销条例》第11条的规定,即如何界定“主要部分”。该条例既没有规定什么百分比才可以构成“主要部分”,也没有规定如何界定“主要部分”。

作者:山人乙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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