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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机动车不达国Ⅳ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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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8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珠三角将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下称“国Ⅳ标准”)。

  从今年6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Ⅳ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此外,6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Ⅳ标准”,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广东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并公布珠三角地区提前实施“国Ⅳ标准”的车辆范围,指导有关地区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

  业内点评

  新规利于环保影响车市销售

  汽车业内人士何军表示,珠三角提前实施“国Ⅳ标准”,不仅对车辆提出了更高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对机动车的燃油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达到“国Ⅳ标准”的发动机还必须使用相适应的车用燃油。他说,“国Ⅳ标准”的机动车,其尾气排放更清洁,对大气环保有帮助。

  “国Ⅳ标准”的提前实施,对珠三角车市有无影响?何军认为,肯定是有影响的,意味着车辆经销商必须向生产厂家反馈意见,对机动车进行技术升级更新换代使之符合相关标准。

   新快辞典

  “国Ⅳ标准”

  “国Ⅳ标准”的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

  相比于“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于2011年实施“国Ⅳ标准”。而广东今年提前实施该标准。

  由于排放控制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不断加严,从实施“国Ⅰ标准”到“国Ⅳ标准”,机动车单车排放累计降低了97%以上,大大推进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的进程。

作者:佚名 来源:新快报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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