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其中规定,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不得设在居民楼内。
该《规范》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被评为卫生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包括:建于居民楼内的;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卫生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