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介绍--灯饰常识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摘要:对新修订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主要修订内容作了梗概介绍,包括照度标准值、照明质量、照明功率密度值等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照度 照明质量 照明功率密度 管理与监督

  新修订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现已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编标准是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1992,以下简称《工业标准》)和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 l33-1990,以下简称《民用标准》)合并后经修订而成。新标准的照度水平有大幅度提高;照明质量标准水平已与国际标准接轨,对各房间或场所的眩光限制和显色性已定量化;增加了居住、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和工业等七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LPD)的最大允许值;还有其他一些技术变更。总体上新标准已接近或达到国际同类标准的水平。现就新编标准中的主要修订内容予以梗概介绍。

  1 照度标准值

  1.1 照度标准大幅度提高

  一些主要房间和场所照度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标准值提高约为50%-200%。应当指出,从制订的照度标准上看;是十多年来的一个突变。如原标准的办公室照度值为1501x,而新标准普通办公室为3001x,提高了一倍。实际调查数据说明,近年来照度水平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照度标准的提高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许多房间和工作场所的照度已达到此水平,从而证明新标准是切实可行的。

  1.2新标准规定一个照度标准值

  原标准对每个场所规定了高、中、低三档照度值,并规定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间值,而新标准只规定一个固定照度标准值,从而执行标准更准确,而且与最新CIE(国际照明委员会)照度标准值的规定一致。但也具有一定灵活性,根据视觉工作条件的不同以及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低的不同要求,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照度标准值,但无论符合几种提高或降低的条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级。这是为了适应视觉工作条件以及各地区经济条件和功能等级的不同而作出的规定。

  1.3 只规定了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原《工业标准》规定了混合照明或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对于精密视觉工作场所均规定了混合照明照度。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只设计一般照明的照度,对于局部照明,有一部分是设备配置(如机床灯),另一部分可能是设计配置,由于灯泡功率变更以及灯距工作面距离可调等因素,较难以确定准确的照度值。考虑到与CIE标准规定一致,只规定一般照度标准值,而对局部照明规定了宜按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3.0倍选取。

  1.4 规定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标准值

  新标准增加了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以比作业面照度低一级(作业面照度小于2001x的除外)的规定。邻近周围是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这是因为邻近周围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照度变化太大,会引起视觉困难和明暗不适应的不舒适感。

  1.5 规定了设计照度值偏差

  考虑到照明设计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和光通量的变化非连续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情况,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有10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10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偏差。

  1.6 新标准填补了原标准的空白

  新标准补充了原标准的缺项,如公共建筑中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航空港等建筑的照明标准;而在工业建筑中,补充了纺织和化纤、制药、橡胶、电力、钢铁、制浆造纸、食品及饮料、玻璃、水泥、皮革、卷烟、化学和石油、木业和家具制造等工业的主要场所的照明标准,填补了原标准的空白。

  2.关于照明质量

  2.1 灯具的遮光角

  新标准对原标准的灯具遮光角作了修订。原标准是按灯具的出光口平均亮度和直接眩光的限制等级(《工业标准》分五等,《民用标准》分三等)来规定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而新标准按光源平均亮度范围来规定遮光角大小。本标准等同采用CIE新标准的规定。

  2.2 室内照明的统一眩光值(UGR)

  原工业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规定室内一般照明的直接眩光,是根据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限制的,这种限制方法只是针对单个灯具的眩光,并不能表征室内所有灯具产生的总的眩光效应。因此,CIE在综合各国眩光计算公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统一眩光值(UGR)的计算公式。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设计,灯具均匀等间距布置,灯具为双对称配光,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本标准对主要房间和场所均规定UGR的数值。

  2.3 室外体育场照明的眩光值(GR)

  原《民用标准》并未对体育场的眩光标准作出规定,新标准为限制体育场照明眩光,规定了最大允许GR值不应大于50。在标准中给出了CIE的GR值的计算公式。本眩光限制方法适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时的体育场各种布灯方式,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看到的背景是被照明场地,眩光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照度计算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观察者位置。

  2.4 视觉显示终端的眩光限制

  原标准未对视觉显示终端的眩光限制作出规定,随着计算机在各领域大量应用,其眩光限制愈显得重要,这对降低视觉疲劳、满足视觉舒适感和提高工作效率有重要作用。新标准规定了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或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本项规定等同采用CIE新标准的规定。但是本规定只适用屏幕仰角小于或等于15°的显示屏。对于某些特定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屏幕,标准表中的亮度值可应用在更低高度角(如55°)上。

  2.5 光源的显色指数

  原标准对各房间或场所所选用光源的显色指数并未作出规定,而新标准按CIE新标准作了规定。本标准规定,长期有人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的照明,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识别安全色。从而规定表明,在经常有人工作或停留的场所,不应采用卤磷酸钙荧光粉制成的荧光灯,而应采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粉制成的荧光灯才能满足标准的规定,也就是本标准对照明质量的本质上的提高,同时大大提高了光源的光效,有利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维护费用。

  2.6 房间的表面反射比

  新标准规定的反射比较原标准的范围值扩大,等同采用CIE新标准的规定。规定反射比的目的在于使视野内的亮度分布控制在眼睛能适应的水平上,良好的适应亮度可以提高视觉敏锐度和眼睛的视觉功效。视野内不同亮度分布也影响视觉舒适度,应当避免由于眼睛不断适应和调节引起的视觉疲劳或过低的亮度对比。

  3.照明功率密度(LPD)值

  3.1 规定七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

  新标准对建筑照明节能规定了居住、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及工业7类建筑的108种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最大允许值。除居住建筑外,其他六类建筑的LPD限值为强制性标准。规定LPD值将促使在保证照明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能源,促进合理的优化设计,推广更高效的光源、灯具和镇流器等照明电器产品。

  3.2 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

  新标准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根据对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以及光源和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技术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研究分析后制订的。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由于照明科技的进步、光源和灯具等产品性能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有一定程度下降而制订的。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10%-20%。目标值执行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

  3.3 照明功率密度的特殊规定

  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艺术吊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的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是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光通量是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

  商店营业厅设有重点照明的,应增加其LPD允许值,可按该层营业厅全面积增加5W/m2,以便于实施。

  3.4充分利用天然光

  房间的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的规定。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的照度,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所有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天然光,以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施绿色照明。

  4 照明管理与监督

  4.1 维护与管理

  为了保证本标准在运行使用过程中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保证达到规定的照度和照明质量标准,以创造良好的光环境,并且尽可能地节约能源。本标准规定对用电单位分别计量和考核用电;建立运行和管理的责任制;对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明检测,以确保使用效果和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

  4.2实施与监督

  设计单位要自审自查,指定专门机构按本标准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是贯彻实施本标准的四个重要环节。首先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由本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自审;照明施工图提交专门的审图机构审查;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由法定检测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测合格后,予以验收。

作者:佚名 来源:标准信息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5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