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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贸易投资管理体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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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投资法律体系日本贸易投资法律体系主要由《外汇及外国贸易法》(2004年2月16日最新修订)、《进出口交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进出口发表等构成。其中,《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了贸易管理的基本事项;具体的规定则以随时更新的《进口贸易管理令》、《出口贸易管理令》、《进口规则》和《出口规则》等形式公布。

  日本关税法律体系主要由《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等构成。《关税法》规定了关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通关以及相关的船舶进出港手续、保税制度等。《关税定率法》详细规定了关税税率及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关税的减免或退还、反倾销关税等特殊关税制度、禁止进口产品等。在其后所附的关税税率表中,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产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条约)将所有进口货物分为21部97类7200多个税号(2004年)。《关税暂定措施法》

  作为《关税定率法》的补充,对一些暂时性的关税税率、关税减免及退税、普惠关税进行了规定。

  此外,日本还制订了很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贸易保险法》等。

  贸易管理制度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第1条规定,外汇和对外贸易原则上自由进行,对贸易的管理或调整必须限制在最小程度。但是,实际上日本政府通过政令、省令、告示等形式对进出口贸易作了相当多的限制。

  1.进口管理制度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大体分两类,即自由进口品和非自由进口品。

  自由进口品是指既不需要进口审批也不需要提交进口报告书,通关时也不必提交发票的进口货物。这类进口货物包括无偿救济品、无偿样品、指定宣传品、不用于销售的货物、外交官用品、入境随身携带品、职业用品、搬家行李、临时卸货物品等。

  非自由进口品是指由日本《进口贸易管理令》所规定的必须进行审批的进口货物,这类进口货物包括进口配额产品、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产品和须向海关提交特定文件的产品等。但《进口公告》第3号又规定,对于该公告涉及的产品,如已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确认或已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则不需进口审批即可获得进口许可。

  非自由进口品中的进口配额产品包括部分水产品、麻醉药品、核燃料物质、火药、武器等73种非自由化产品,以及《华盛顿公约》附录I中规定的动植物及其派生物,《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破坏臭氧层的物质等。经济产业大臣授权指定外汇银行对进口配额产品的进口进行审批。

  非自由进口品中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主要包括:未签署《国际限制捕鲸条约》的国家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鲸及其制品;中国、朝鲜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鲑鱼、鳟鱼及其制品;由外国渔船捕获的、并在海上转驳的海生哺乳动物、鱼贝类、海藻等及其制品;中国及韩国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捻丝;以中国、日本本国、韩国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且在中国、韩国或中国台湾省以外地区装运的丝织品(除精梳丝织品及混纺丝织品外);以中国为原产地,在中国以外地区装运的特殊丝织品;以中国及日本本国为原产地的丝织品(除精梳丝织品及混纺丝织品外)制成的膝毯、亚麻床单、亚麻桌布、窗帘等。此类产品的进口许可由经济产业省审批。

  非自由进口品中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方能进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某些特定医药品、纺织品、水产品及珍稀野生动物等。

作者:佚名 来源: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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