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0日,加拿大环境部颁布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法规的修正提案(下称“修正提案”),其主要目的是为2006年提出新的要求及最新型号年道路摩托车继续与美国环保署(EPA)的新规则保持一致。
动力车辆和发动机燃料的燃烧产生相当严重的空气污染,空气污染对环境和加拿大人的健康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该修正提案将确保加拿大道路摩托车排放标准继续与美国环保署(EPA)所采用的更加严格的标准保持一致。因此,该修正提案将有助于更进一步的减少碳氢化合物(HCs)、氧化氮(NOx),以及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目录1 的“有毒物质”中所列出的某些空气污染物质(例如,苯、1,3丁二烯、甲醛、乙醛和丙烯醛),从而将为保护环境和加拿大人的健康做出贡献。
根据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CEPA 1999)的道路车辆和发动机排放法规(G/TBT/N/CAN/32)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目前的法规包含各种种类的道路车辆和发动机的烟雾排放形式标准,其中包括2004年及随后的型号年对于摩托车的要求。现行法规旨在使加拿大的要求与美国环保署(EPA)相应的联邦排放标准保持一致。该修正提案继续采用与美国环保署的联邦排放标准保持一致的方法。
该修正提案将分两个阶段生效。第一阶段,着手解决遵守的适应性新规定,例如排放平均值和对于已经受排放要求管辖的小批量摩托车制造商和进口商的限制条款将从其注册的日期开始生效。第二阶段,对于发动机排量小于50立方厘米(cc)的摩托车的新要求将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并将应用于2006年7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此种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