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特许经营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模式,尤其是2007年《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专家认为,从国外、国内的实践看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必将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一些加盟商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还缺乏必要的维权知识。北京市海淀区民三庭通过调研发现,加盟商维权存在五个误区。
一是合同性质存在误区。诉讼中,加盟商时常混淆特许经营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及买卖合同三者之间的合同性质,误将以购货销售为合同目的的销售代理类合同,以及购买设备产品自用的买卖合同理解为特许经营合同性质,或将知识产权与特定经营模式结合的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传统的销售代理合同。由于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加盟商无法准确行使请求权,往往在诉讼中陷入被动,甚至导致败诉。
二是合同条款理解存在误区。合同履行期满或终止后,要求返还加盟费或保证金是加盟类纠纷中常见的诉求。被告认为,双方已在合同中对加盟费或保证金约定了返还方式,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达到返还条件,因此拒绝返还该笔费用。而原告则认为,该约定所设置的返还条件仅应针对合同履约期间,因为加盟费或保证金的性质是履约担保,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应再适用前述规定,应予全额返还。
三是证据证明效力存在误区。诉讼中,加盟商经常将所加盟企业的口头承诺、宣传以及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提交。但在审判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或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不能单独采信的。此外,加盟商前述主张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常并无体现,且合同中大都列有“双方一切约定以所签订合同内容为准”的条款,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法单独证明其主张。
四是法律适用存在误区。诉讼中,加盟商时常忽略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最为常见的情形是混淆合同无效、撤销及解除三类法律规定。加盟商往往因所加盟企业的欺诈行为主张合同无效;在撤销诉讼中,时常忽视1年除斥期间的规定。此外,对既约定定金又规定了违约金的加盟合同,加盟商往往习惯选择二者同时适用。由于引用法规错误,或其诉求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五是损失赔偿依据存在误区。实践中,涉及赔偿方面,部分当事人损失金额往往依据其单方手写计算,并无相关合同或支付凭证予以证明,为此通常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此外,加盟商大都习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欺诈方进行双倍赔偿,但由于双方签订的是销售代理合同或特许经营合同,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无法获得双倍赔偿。
法官建议,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应细致研读合同条款,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以书面修订、补充,对于口头承诺尽量在合同中列明,避免日后陷入误区,产生纠纷。此外,还应对加盟费或保证金的返还约定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