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一乘客以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空驶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将一家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引发了关于“空驶费”问题的热议。3个月后,这起备受关注的“出租车空驶费案”有了结果,受理本案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出租车公司返还其5元“空驶费”的诉讼请求(见本报10月27日相关报道)。热议再度升温。就在广大消费者对判决结果表示失望,并把批评的矛头指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时,却不断从媒体获悉,包括河北石家庄、唐山等地在内的全国许多城市正在出台或即将出台的出租车行业新政策中,“空驶费”这一项不仅没被取消或限制,其收费额度反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这的确令不少消费者感到不解甚至愤怒。
也许这正应了“空驶费案”宣判后原告表示要上诉时,作为被告的那家出租车公司的一位经理所说的一句话:“他上诉?他就是上诉到猴年,也得输到猴年去!”
事实上,出租车公司只是按规定收费,它不是“空驶费”的制定者,无权对此进行修改,所以找它要说法或把它推上法庭,可能真是到了“猴年”也解决不了问题。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是制定相关规定或政策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然而正如我们从媒体看到的,各地有关部门就“空驶费”问题不降不限反升的态度,似乎已经把消费者的期待一杆子支到“猴年”去了。
据了解,向乘客收取“空驶费”是包括北京在内的我国大多数城市出租车行业多年来的通行做法。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空驶费”的依据是1998年11月有关行政部门颁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出租车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收取50%“空驶费”。对于这一已经实施了7年,并且好像意欲继续实施至“猴年”的规定,有关专家认为,从经济角度看,有关部门制定的“空驶费”,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原则,是极为不合理的,因而应该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取消。
专家指出,按照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市场法则,出租车乘客搭乘的实际公里数本应是其偿付费用的惟一标准。如果有关部门运用行政权力转嫁商家的投资经营风险并通过文件定价的形式加以确定,保证其利益的最大化,无疑违反了最基本的市场原则。如果把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放大开来,宾馆收“空床费”、餐厅收“空桌费”、民航收“空位费”、公园收“淡季费”等等,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与其说是“巧取”,不如说是“豪夺”!我们应强调的观念是:作为消费者,只有在接受服务时应履行等价偿付的义务,并无保证商家通过任何权力行为定要赚钱的法定责任。
而且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也是千古不变的司法审判准则。专家认为,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一条可以把“红头文件”作为审判案件时的定案标准。但现实生活中,某些文件的规定往往始终萦绕在法官的判案逻辑中,甚至出现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本案就是一例。难怪胜诉一方敢于扬言“上诉到猴年,也得输到猴年”。当前,要求将“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呼声日渐其高。尽管当今诸多围绕公众合法利益的“公益诉讼”屡屡败诉,但败诉者并不意味着无理,胜诉者未必定能有理到“猴年”,社会和法制的不断进步应该而且必然是解决我们面对当今诸多困惑而不能自治的良药。
公共政策的转型和创新,根源于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的变化,目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制定和实行公共政策的过程,实质就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过程。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要使公共政策取信于民、无损于民,就要使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置于社会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政府有关部门就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民情民意为依归、以法制精神为准绳,重新考虑调整相关政策。否则,公共政策就可能会变异为有损民众利益的“不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