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对部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予以确认。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及相关信息,国家认监委于去年公告发布了规范指定名称的相关要求。通过全面收集和整理后进行公告。
公告同时指出,未经国家认监委确认更名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在指定时的名称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不得以其他名称出具检测报告或收取检测费用。详细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据介绍,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2009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合格实验室共124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