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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防护栏的汽车该如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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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相继批准实施了《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3个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N2、N3类货车和O3、O4类挂车必须装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俗称防护栏)。目的为了能有效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入车侧面而被卷入车轮下和如果M1类(乘用车)、N1类(总质量小于3500kg载货车)等车辆与标准涉及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时,能够提供有效的保护,以防止发生钻撞。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的两辆某型号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该型号汽车总质量为4100kg,全部未装备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经进一步调查,该车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及的认证标准和零部件认证实施规则也均包含《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等认证要求。经销商提供了相关的进销货票据,该车型低速载货汽车共进货3辆,已经出售1辆,进价3.4万元/辆,销价3.5万元/辆。该市质监局对汽车生产厂的行为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立案进行处理。

  分析意见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形成了不同的讨论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实际状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则可认定为货证不符,视为该型号低速载货汽车未经3C认证。应当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型号低速载货汽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由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类行为应怎样定性?如何处理?敬请大家指教。

作者:田建强 胡海啸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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