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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关于含有磁铁的儿童玩具强制性标准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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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关于含有磁铁的儿童玩具的强制性标准《消费者保护通报No.5含有磁铁的儿童玩具消费品安全标准》(Consumer Protection Notice No.5 of 2010)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强制性标准于2010年2月16日发布,主要采用了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ISO 8124.1:2002 玩具安全 第1部分 – 机械和物理特性相关的安全方面(2002年5月16日发布),及其2号修订件(2009年2月20日发布,该修订件主要阐述了含危险性磁铁或磁铁部件的玩具的安全要求)。

  含有细小强力磁铁是一种具有危害性的儿童玩具。儿童若吞下两片磁铁,或在不同时间分别吞下一片磁铁和一片或多片金属片,处在肠内不同区域的磁铁片就可能会隔过胃或肠内壁互相吸附在一起,压碎被夹住的内脏组织,阻止血液流通,酿成严重伤害,造成感染者死亡等事故。鉴于此,澳大利亚规定,自2010年7月1日开始,供应商应确保向澳大利亚提供的所有相关产品已经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否则将会被严厉罚款并召回产品。如果玩具含有松散的危险磁铁或磁性部件,其包装和说明书中应含有类似以下的声明:“警告!本产品含有小型磁铁。吞入体内的磁体可能在肠内相互吸附,导致严重感染甚至死亡。如果吞入或吸入磁铁,请立即就医。”此外,玩具中使用的磁铁应具有足够大的尺寸,以防止磁铁被吞入儿童口中。

  儿童玩具的定义和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儿童玩具是指设计用于或明确计划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该强制性标准适用于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含有磁铁的产品,涉及含有磁铁的积木玩具、装饰玩具、磁铁套装玩具等,但不适用于下列产品:运动物品、露营产品、自行车、家用和公共运动场所设备、蹦床;电子游戏件、由燃气或蒸汽发动机供能的模型以及时尚珠宝。

  标准采用情况

  该强制性标准主要采用AS/NZS ISO 8124.1:2002及其2号修订件的第4.28条,下列条款也根据第4.28条被引用:

  · 第3条;
  · 第4.1条第1段;
  · 第5.24.1条第1段;
  · 第5.24.2条、第5.24.3条、第5.24.5条、第5.24.6.1条、第5.24.7条,并省略这些条款的最后一段;
  · 第5.25条和图22;
  · 第C.2.19条
  · 第E.2条

  标准修改内容

  该强制性标准对AS/NZS ISO 8124.1:2002及其2号修订件做出了下列修改:
  · 删除第4.28 a)条的词语“(见C.2.19条作为指南)”并用“如C.2.19规定”代替;
  · 删除第C.2.19条中的词语“应包括类似下列词语的声明”并用“应包括下列词语或具有同样效果的词语”代替;

  遵守与处罚

  2010年7月1日后,供应商应确保他们向澳大利亚提供的所有相关产品已经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否则,将会被大量罚款并召回产品。

  更多内容请见:http://www.accc.gov.au/content/index.phtml/itemId/914512

作者:佚名 来源:本网综合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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