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群众举报,山东省菏泽市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对一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没有生产,成品库无产品。执法人员却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发现该公司销售单据,此单据显示该公司日前刚刚销售等级52.5水泥309.46吨(散装),货值95000余元。
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相对人称应客户要求,我们试生产了一批水泥达到了52.5的等级要求,客户比较满意,经协商将试制品卖给了客户。
在证据面前,相对人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水泥PO42.5R产品生产许可证,未能提供出PO52.5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销售PO52.5水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