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然而,有些对外承包工程所用施工材料报检却并未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资源开发等业务。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质检通函〔2002〕第80号文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对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所需出境的施工器械(含配件)和人员自用的办公生活物资等免于检验检疫;对项目完工后属从国内运出返回的物资(不得含有食品)免予检验;免检项目不收取费用。对施工材料(包括安装设备)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以上文件的出台,按理说对外承包所需货物出口报检的规定已十分清晰。然而,部分对外承包工程所用施工材料报检却并未按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
日前,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检验人员在审核报检材料和现场检验中发现存在诸多问题:
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市场采购行为。某灯具企业拟申报出口一批对外承包工程用灯具,申报资料填写出口产品为工矿灯、路灯、荧光灯,但经实际查验,发现该企业不是发货人的情况下,上述货物中仅工矿灯和路灯系该企业自行生产,荧光灯系该企业从其他厂家采购。
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存在随意夹带现象。某灯具企业在申报资料中列明出口产品为灯具,经现场检验,发现出口货物中还夹带有电器柜和部分从灯具市场直接采购的插头、开关等。
企业申报的施工材料违反许可管理规定。某企业(发货人)拟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用货物,部分货物为市场采购,经实际查验,该公司采购的属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均无“CCC”标志。
部分出口产品安全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技术规范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某企业申报的灯具产品已经总承包方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证明,但现场检验时却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如部分灯具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规定接保护接地线和加贴接地符号。
原因分析
检验检疫机构为保证对外承包工程所用出口物资,特别是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制定了一套极其严格报检及实施检验检疫的规定。出口货物报检时应遵守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同时检验检疫机构为方便出口企业,对部分小批量、品种繁杂的采购物质,也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发货人按规定申报采购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质检通〔2008〕67号);”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基本质量要求包括”标识:注册商标须授权,产品应有商标铭牌、厂名厂址、说明书、合格证、认证标志、警示标记等相关内容;产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不得有产品功能、产品参数的虚假表述;产品功能:符合有关使用要求及可靠性要求;安全项目:按IEC标准抽测部分基本项目,如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温升、电源线、IP等级等项目,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测等“(质检检函〔2006〕82号)。然而少数对外承包企业或出口企业为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将一些安全、质量没有保证,甚至部分明显不符合进口国标准的采购物资出口至国外,往往采用不如实申报、夹带等方式,以逃避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出口货物的检验监管。
监管措施
对外承包工程所用物资的质量水平直接影响项目的最终验收和正常运作,同时关系到我国政府与发包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关系和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声誉。为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笔者认为对外承包工程中采购物资应实施严格规范和管理。
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物资的主体。只有出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具报检代理资质),即总承包方具有市场采购资质。分包企业不能进行市场采购,只能出口企业自己生产商品。
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供货商的监管。对出口商品供货商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
对于对外承包工程中以市场采购出口的需实施许可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加强监管。严格限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种类。出口食品、农产品一律不得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
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中市场采购商品的质量监控,按照各类出口商品基本质量要求,特别对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敏感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坚决杜绝不合格商品发往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