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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木材树种申报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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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木材数量和树种的不断增多,进口商向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申报进口木材的树种时,假报、瞒报和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检验鉴定、海关征税以及流通贸易带来了一系列麻烦,如何进行规范,值得探讨。

申报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实际检验过程中,贸易合同签订的木材树种名称很不规范,五花八门,非常混乱,问题较突出,给准确检验鉴定树种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主要为:

  绝大部分合同缺少树种拉丁名。生物界每一种生物的拉丁名是其惟一的身份标识,也是国际通行的标准名称。同一树种的英文名在每个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产区都不同;而有时好几个属的树种都采用同一个英文名称,如南洋材中叫MEDANG的树种有莲桂属、木姜子属、樟属、楠属、琼楠属、土楠属、油丹属以及厚壳桂属共8个属近40个树种。所以,仅列明英文名是不能准确定义树种的。

  拉丁名和产地英文名牛头不对马嘴。如有一批缅甸产原木申报的英文名为TAUNG THAYET,在缅甸指红铁木豆,其拉丁名应为Swintonia spp,而合同和原产地证显示的拉丁名却为Swintonia floribunda,该拉丁名对应的树种为多花斯温漆木,而这两个树种不属于同一个科,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不同时间到货或不同进口商申报的同一树种名称不一致。这个现象在坦桑尼亚或莫桑比克等国进口的原木申报时较常见,如东非名贵木材东非黑黄檀Dalbergia melanoxylon,笔者发现其申报名称先后有MONZO、PAU PRETO、MONZU、MNDZO、MPINGO、PAUFERRO及MUHAMA等。经查阅外文资料,其中仅PAU PRETO和MPINGO是正确的,其他几个名称要么是笔误,要么是张冠李戴。

  英文名和中文名对不上号。部分合同除了有英文名外,还对应了中文名称,但差错很多。如某公司从西非加蓬进口的硬杂木,其申报的中英文名称大部分准确,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有的树种存在差错。如ALEP,申报为大古榆,但资料显示大古榆没有这种英文叫法,经实验室鉴定该树种也不是大古榆。

  合同、产地证上的名称与“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通常叫濒危证)不一致。为了保护濒危物种,各地区的“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通常称濒危办)负责对我国进出口的动植物进行物种鉴定,若属于国际濒危物种保护组织制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则不允许进出口,海关负责在口岸通关时查验。实际检验中,经常发现濒危证所列木材树种名称与其他单证或到货树种不符。

  申报的树种与实际检验鉴定的树种不同。该问题在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木材中均有发生,而且较常见。如某公司从圭亚那进口一批地板材,合同标明是紫心苏木Peltogyne spp,属于高档家具地板材料,到货后经鉴定为甘蓝豆Andira spp.,其价格与紫心苏木相差很大,进口商实际上遭到了不法外商的欺诈。

申报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树种名称申报混乱的原因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大因素。客观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基础知识差。部分进口商完全是“门外汉”,连最基本的木材专业知识也不懂,合同签订的树种名称要么人云亦云,要么全凭外商说了算,根本没有审核名称的准确性。

  态度不严谨。在办理濒危物种证明时,由于必须提供所进口木材的树种拉丁名,而有的进口商订货时是凭样品成交的或只知道所订购木材的产地通俗名称,根本不知道其拉丁名。为了不影响货物的顺利通关,他们便从一些树种专业书上随便查几个拉丁名报给“濒危办”应付了事。

  外商故意欺诈。随着木材资源的日趋紧张,有些树种供不应求,价格节节攀升,有些不法外商逮住机会就来个“诈你没商量”。如东南亚最主要的胶合板用材柳安MERANTI以及非洲产高档家具地板材筒状非洲楝SAPELLI,都发现有搀杂使假现象。外商往往用材表特征几近相似但材质和价格相差甚远的杂木滥竽充数,使得国内进口商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出口国鉴定有误。这种现象在马来西亚和巴西原木中较常见,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原木大部分以杂木名义出口,一船货中往往有几十个树种,每个树种的数量有多有少,但其申报的单价是一样的。经取样检验鉴定,发现其中有些树种与原始单证和木材上的树种标识明显不符,国外鉴定存在错误。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观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意欲走私濒危保护树种。因为我国海关在入境口岸要查验所进口的树种是否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的保护树种,常见的如印尼产棱柱木RAMIN俗称白木和巴西产桃花心木MAHOGNY。为了欺骗检验检疫、海关等口岸查验部门,不法货主就偷梁换柱,随意申报一个名字企图蒙混过关。

  意图偷逃海关税费。海关稽查部门对进口木材的单价需进行审价,若某个树种的单价很低则很难通过审价关,但将单价高的贵重树种虚假申报为低价的一般常见树种,却往往可以蒙混过关,因为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树种鉴定尚存在一定的困难。

  保护商业机密。有些进口商在开发某个新树种的市场时,在出国考察货源、请专家进行材质和用途方面的研究、国内用户开发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一旦在申报时使用了真实的树种名称,则很容易泄露商业机密,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申报问题解决对策

  解决申报方面的问题,执法部门必须提高检验鉴定水平。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切实提高鉴定树种的水平,培养一批专家,加强进口木材树种的检验鉴定工作,严厉打击虚报和瞒报的恶意行为,切实保护遵纪守法商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威信。

  强化树种专业知识的普及培训。有关部门应在行业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树种基本知识培训,为提高我国进口木材贸易商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识别木材的能力,以减少国际贸易中树种欺诈案件的发生,准确申报树种名称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减少错报、乱报现象的发生。

  签订正确的拉丁学名。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所订购木材树种的拉丁名写上,珍贵的树种如红木类的花梨、紫檀和酸枝等也可同时采用凭样成交方式,以避免因树种名称的争议而引发贸易纠纷,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预先鉴定样品的树种。在签订合同前,最好将拟进口木材(特别是新开发的树种)的小样送至相关检测机构或科研院校进行树种和材性方面的检测,根据鉴定报告将准确的树种拉丁名和贸易名称订入合同条款,为如实申报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检验检疫和海关等执法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故意“不实申报”行为,逐步规范申报秩序,保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旭东 韩晓敏 侍晓宁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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