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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检测不合格的年检过不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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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标车”将受交通管制

  今后,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挡风玻璃上必须贴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意见稿”提出,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对涂改、伪造、转让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检测合格才能通过年检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必须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测同步进行。根据“意见稿”规定,对检测不合格的,不仅拿不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进行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处以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作出规定,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排放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得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也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业务。若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擅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合肥市民可举报“黑尾巴”汽车

  对于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立即对车辆进行抽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处以超标车辆每台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行驶。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若再次驶入本市时仍未改正的,将处以同样罚款。

  若发现拖着“黑尾巴”的汽车,合肥市民也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在7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作者:王蔚蔚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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