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白酒产品中,仍存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多半是甜味剂的添加问题。白酒产品中禁止使用糖精钠,但仍有少数生产加工单位为增加或改变白酒的口感,只考虑经济利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首席研究员陈晨指出,中低端白酒销售范围较广,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很多企业在勾调过程中采用含有糖精钠的除苦剂、调酒剂和香精等,或者从其他厂家采购来的原酒中含有糖精钠等甜味剂,因而造成产品甜味剂超标。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甜味剂的使用范围和最高限量,规定酒类产品中除配制酒种可限量添加糖精钠、甜蜜素、适量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甜味素)和异麦芽酮糖醇(氢化帕拉金糖)外,其它酒种不得使用甜味剂。
按照上述规定,黄酒、葡萄酒属于发酵酒,因此,均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同时,各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规定,优级、一级、合格品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物质,糖精钠等甜味剂不属于自身发酵物质,因此也不得加入。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指出,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添加剂在白酒产品中的存在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酒企,应该对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的来源、用量等做好纪录,以备翻阅和检查。
周思然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对进入本省、本市、本县等的添加剂做好备案工作,对本区域的食品添加剂厂实行销售通报制度。同时,对食品添加剂的添加情况应该在标签上如实标明,让消费者有知情权。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硕霖指出,一直以来,我国白酒中的添加剂问题都比较混乱,标准滞后于产业的发展,以致于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不仅违规添加糖精钠等甜味剂,也未在标签上详细标明添加剂的添加情况。《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必将大大推进白酒中添加剂问题的解决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