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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质监局召开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宣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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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质监局在兴城培训中心举办了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宣贯会议。全省各市质监局以及县区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共计117人参加了宣贯会,辽宁省质监局食品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召开,并圆满完成了会议的各项任务。

  会上,辽宁省质监局食品处有关人员从监督检查规定概述、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何开展监督检查、企业违规处罚依据等五个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的6项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提出的8项制度、4种记录、4个方面12项控制,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二是,从制定计划、检查程序、企业要求、检查结果、结果处理、工作要求7个方面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说明;

  三是,结合辽宁省获证企业的现状分析,就县区局如何落实规定的要求开展好监督检查工作给出了意见;

  四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的注意事项(程序合法、过程合法、遵守纪律),强调了对企业的质量记录进行核查,要注意记录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可追溯性;

  五是,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违规处罚依据进行了总结。培训结束后,举办了学员讨论和答疑,并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有关知识的小测验。

  通过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一步加深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理解和认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的实施,是针对当前我国存在的食品安全形势制定的,该规定的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对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辽宁省食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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