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及关税高峰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面较大。从鞋和陶瓷产品等具体商品大类看,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而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低端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这种关税结构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升级美国关税升级现象较严重。美国对矿产品、贵金属和宝石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7.17%,半成品为9.21%,制成品为10.16%。再以单个税目的产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税率为32%。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
3.关税配额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2004财政年度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的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部分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及加工烟草、金枪鱼,大部分新鲜、冷冻或冷藏的牛肉以及棉花等。对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一项,配额内平均关税水平为2.2%,配额外则为52.6%。
进口限制
1.进口禁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根据其他部门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破坏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采取调整措施。从1980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已完成了16起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存在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相关美国产业申请232条款调查时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且难以甄别企业申请232条款调查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安全遭破坏,还是避免进口产品与其竞争。因此,中方希望美国审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2.进口配额美国根据《乌拉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的纺织品数量配额,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美国还存在以下一些限制性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了对2004年出口美国但超过2004年配额数的那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处理程序,表示将不会允许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1月1日配额取消后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量的5%进入。此外,还要求所有超配额进口都在规定时刻呈送报关资料,以保证5%的额度在所有产品之间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至下一月或之后再被允许通关。延迟产品入境势必增加进口商的仓储费用,阻碍所涉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的对美正常出口。事实上,经中方调查,美方所认定的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国(地区)企业的转口贸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进口商串通美国海关人员将中国企业正常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产品转口到美国。中方就此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方仅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通关环节壁垒
1.对一些产品不合理的通关要求美国海关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要求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对出口商特别是小型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例如,对外表由一种以上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另外,美国海关于2003年1月出台规定,凡运往美国的眼镜都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将不得通关。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太阳眼镜,用快件寄送、作为样品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问题中方对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所作的反恐努力表示认同,但对以上措施可能产生降低通关速度、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以及增大出口市场不确定性等负面影响表示关注。特别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进口产品拒绝进入市场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产品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批次。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3.集装箱安全倡议及24小时规则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海关于2002年1月发起了一项“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反恐。截至2005年2月,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2003年7月29日,中国也与美国签署原则性宣言,合作范围包括上海、深圳两个集装箱大港。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倡议,美国海关又于2002年10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要求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有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便海关核查。有些船公司不得不向发货人收取预报仓单附加费以转嫁因此增加的成本,这项措施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至美国的成本。中方对美国通过上述做法所做的反恐努力表示理解,但对该措施对正常贸易及贸易便利化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
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美国海关对所有海运进口货物征收港口维护税,标准为进口货值的0.125%。一些企业反映这一收费标准与美国海关提供的服务不相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