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包括消费类电子产品)是中国与东盟贸易中的重要部分,中国是家用电器的生产和出口大国,东盟国家的家电行业也正处在上升阶段。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降税的开始,双方的家用电器的税率都将进一步降低或取消。本文将通过介绍一些主要家电产品的降税情况,重点分析家电行业从自贸区降税中获得的利益和贸易增长机会。
中国与东盟家电贸易基本状况
2004年我国自东盟进口的家电达到26.9亿美元,占我国自东盟总进口额的4.3%,我国自东盟进口的家电主要有手机及其零件、电视显像管、冰箱及空调压缩机、光盘、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
从具体产品来看,进口最多的是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零件(税目8529.9020),2004年进口额达到5.53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额的20.6%;其次为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税目8540.1100),进口3.95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的14.7%;第三位为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制冷机组(税目8418.6110),进口3.08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的11.4%;第四位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磁盘(税目8523.2010),进口2.16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的8%;第五位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光盘(税目8524.3920),进口1.8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的6.7%;第六位为录音机、录像机零件,进口1.15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的4.3%;第七位为摄像机和数字照相机的零件,进口1.04亿美元,占家电总进口的3.9%。仅以上产品就占家电总进口的70%。
从出口来看,2004年我国对东盟出口家电产品为38.82亿美元。我国对东盟出口的家电主要有手机及其零件、电视显像管、VCD/DVD播放机、电视机、空调、数码相机等。
从具体产品来看,我国对东盟出口最多的为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零件(税目8529.9020),2004年出口额9.2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额的23.7%;其次为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不包括激光视盘机零件)(税目8522.9039),出口额2.44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的6.3%;第三位是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税目8540.1100),出口额2.07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的5.3%;第四位是彩色电视机零件(税目8529.9081),出口额1.84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的4.7%;第五位是激光视盘机机芯,2004年出口1.44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的3.7%;第六位是VCD播放机,2004年出口1.11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的2.9%;第七位是电视显像管零件,2004年出口1.06亿美元,占家电总出口的2.7%。以上几种产品的出口额占我国对东盟家电总出口额的50%。
中国与东盟家电贸易主要特点
(一)零附件贸易占了双方家电贸易的主要部分从上面列举的主要进出口产品来看,中国与东盟家电贸易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家电的零件、配件和附件的进出口,特别是电视机的显像管、视盘机和录像机的附件、冰箱及空调的压缩机、手提电话的零配件等。零附件贸易往来的频繁,部分地反映出中国与东盟地区的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趋于活跃的情况。
(二)中国对东盟家电出口中,制成品的比例高于东盟尽管中国对东盟的家电出口中最多的仍然是零附件,但制成品,特别是VCD/DVD播放机、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电风扇等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在东盟对中国的出口中,这一比例较小,仍较多地集中在零附件出口方面。
(三)中国对东盟的家电出口与东盟相比范围更广在中国对东盟家电产品总出口额中,有53.8%的产品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而自东盟进口的家电产品中,这一比例仅达到27.5%,即使考虑中国对东盟家电贸易的顺差因素,这一对比仍然可以说明,中国对东盟出口家电产品分布范围较为广泛,涉及领域比东盟更宽。
中国主要家电产品降税情况
(一)空调空气调节器整机列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8415税目下。其降税的具体情况如下:独立的窗式或壁式空调目前的实施税率为15%,按照自贸区的降税模式,2005年保持目前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分体的窗式或壁式空调目前的实施税率为15%,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的分体空调降税模式为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的分体空调2005年保持15%的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机动车空调目前的实施税率为20%,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维持该税率直至2018年,并在2018年1月1日将关税削减到5%。
其他空调(包括热泵式空调),如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如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实施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空调压缩机的实施税率为10%,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被列为自贸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10%的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功率超过5千瓦的,2009年前降税模式同上,2010年实现零关税。
空调器的零件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二)冰箱冰箱整机列在《税则》8418子目下。其具体产品的降税模式如下: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容积超过500升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家用型冷藏箱,压缩式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电气吸收式的,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家用冷藏箱实施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制冷温度在零下40摄氏度及以下的,实施税率为9%,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制冷温度高于零下40摄氏度的,如容积超过500升,实施税率为23%,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实施税率为30%,降税模式与容积超过500升的相同。
立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900升),制冷温度在零下40摄氏度及以下的,实施税率为9%,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制冷温度高于零下40摄氏度的,如容积超过500升,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容积不超过500升的被列为自贸区一般敏感产品,实施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产品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冷凝器为热交换器的压缩式制冷设备实施税率为1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非热交换器压缩式制冷机组及热泵,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非热交换器其他制冷设备实施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冷藏或冷冻箱用压缩机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实施税率为8%,2005年和2007年保持该税率,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冷冻或冷藏设备用压缩机,功率超过5千瓦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零件方面。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实施税率为18%,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制冷机组及热泵零件,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制冷温度在40摄氏度及以下的冷冻设备零件,实施税率为9.5%,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零件实施税率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三)电风扇电风扇列在《税则》8414子目项下,相关产品具体降税模式如下:功率小于或等于125瓦的吊扇和换气扇的实施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功率小于或等于125瓦、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实施税率为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功率小于或等于125瓦的台扇、落地扇、壁扇及其他电风扇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功率大于125瓦的各种风扇实施税率为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中离心通风机的实施税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与风扇同属空气泵的抽油烟机,实施税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四)洗衣机洗衣机整机列在《税则》8450项下,其相关产品的降税模式具体如下:干衣量超过10公斤的洗衣机,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洗衣机,如为全自动洗衣机,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实施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非全自动洗衣机实施税率为30%,降税模式与装有离心甩干机的相同。
洗衣机零件方面,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洗衣机零件实施税率为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洗衣机零件税率为16%,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离心干衣机(税目8421项下),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实施税率为17.5%,2005年降为15%,2007年降为8%,2009年降为5%,2010年实现零关税;干衣量超过10公斤的干衣机实施税率为8%,2005年降为5%,2009年实现零关税。离心干衣机零件已实现零关税。
干燥机(税目8451项下),干衣量不超过10公斤的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干衣量超过10公斤的事实税率为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干燥机零件关税为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五)缝纫机缝纫机列在《税则》8452项下,其相关产品降税具体模式如下:家用型缝纫机实施税率为21%,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缝纫机实施税率为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缝纫机针的实施税率为14%,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缝纫机零件的实施税率为14%,降税模式与缝纫机针相同。
(六)家用电动器具本类列在《税则》8509子目下,其相关产品具体降税模式如下:真空吸尘器,包括干式及湿式,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地板打蜡机的实施税率为30%,同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厨房废物处理器的实施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家用电动器具的实施税率为30%,同时也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降税模式同地板打蜡机相同。家用电动器具的零件税率为12%,2005年降为10%,2007年降为8%,2009年降为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七)电动剃须刀、毛发推剪、脱毛器等本类产品列在《税则》8510项下,电动剃须刀和毛发推剪实施税率为3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为20%,2007年降为12%,2009年降为5%,2012年实现零关税。
脱毛器实施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零件的实施税率为24.5%,2005年降至20%,以后的降税模式与脱毛器相同。
(八)家用电热器具本类产品列在《税则》8516子目项下,相关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如下: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入式液体加热器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储存式散热器的实施税率为3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电气空间加热器和土壤加热器,实施税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电热理发器具。吹风机实施税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理发器具实施税率为3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干手器的实施税率为3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电熨斗的实施税率为3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微波炉、电磁炉、电饭锅、电炒锅和其他炉及电锅的实施税率为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加热电阻器的实施税率为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咖啡壶、茶壶、烤面包器、电热饮水机及其他电热器具的实施税率为32%,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家用电热器具的零件。土壤加热器及加热电阻器零件实施税率为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零件实施税率为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九)传声器、扬声器、耳机等本类产品列在《税则》8518子目项下,具体降税模式如下:传声器(麦克风,包括座架)和音箱式扬声器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扬声器已实现零关税。
耳机、耳塞已实现零关税。
音频扩大器税率为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电气扩音机组的实施税率为10%,2005年保持该税率,此后降税模式与音频扩大器相同。
零件税率为10.5%,2005年降至10%,此后与音频扩大器同步降税。
(十)唱机、录音机、放音机等唱机、放音机等声音重放设备列在《税则》8519子目项下,录音机等声音录制设备列在8520子目项下,其相关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如下:唱机实施税率为30%,且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转盘如带有自动换片装置,实施税率为30%,且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降税模式与唱机相同;其他转盘实施税率为30%,2005年降为20%,2007年降为12%,2009年降为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编辑节目用放声机实施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袖珍盒式磁带放声机实施税率17%,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盒式磁带型放声机实施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激光唱机实施税率为3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其他声音重放设备的实施税率为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需外接电源的口授记录机实施税率为2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电话自动应答机已实现零关税。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录音机中,数字音频及非数字音频的盒式磁带录音机实施税率为3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数字音频非盒式磁带录音机实施税率25%,也为二轨正常产品,降税模式同上;非数字音频非盒式磁带录音机中,开盘式录音机实施税率25%,其他产品税率2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录音设备实施税率均为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