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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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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近日就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审理环节的难点进行了调研,得出五点结论。

  一是司法文书送达难。许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长期不在国内,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也没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通过相对方提供的电话、送达地址往往无法与涉外当事人取得联系,致使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上诉状副本等司法文书比较困难。

  二是和解、调解难。由于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而且交易习惯、法律规定、司法体制不同,涉外当事人不了解甚至不信任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体制,因而对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心存顾虑。而由于该类纠纷本身标的大,涉案财产多,导致当事人双方因分歧大不能庭外和解。

  三是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难。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因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特殊以及案件中的诸多涉外因素,导致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存在困难。而我国法律本身在一些领域的缺位或规定不明确,也增加了审案难度。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律原则下积极地、富有创造性地妥善解决。

  四是境外证据调取、认定难。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涉外证据,法院除依据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委托境外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外,并没有其他有效途径。而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调取证据时间长,实际效果也比较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域外证据须经公证、认证或证明才能被采信,而我国域外证据公证、证明制度的设计却相对简单,没有明确各个证据形式的公证要求,也未考虑不同国家公证制度的差异性对域外证据造成的影响,由此导致法官在认定域外证据时存在障碍。

  五是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涉外案件因其性质特殊,往往容易吸引媒体及大众的眼球,案件可能从一进入诉讼程序就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因而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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