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临邑县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食品企业在其生产产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该食品企业是一家卤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清明节前生产了一大批酱鸭腿,将3月30日生产的酱鸭腿标注成4月7日和4月8日,现场共存有70箱“早产” 酱鸭腿,每箱50袋。针对这种食品“早产”现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禁止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临邑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企业停止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依法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