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近年来,吉林检验检疫局在这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该局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即《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由认可的标识加施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统一标识,对标识加施企业采取生产、除害处理、加标和销售实施源头监管及出口前抽查检疫相结合的检验检疫模式,多措并举严防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传出。2009年经该局检疫监管除害处理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共计81.35万件,未有出现过任何质量问题。
该局在全省认可了46家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简称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保证了新规定实施后出口木质包装的处理和加标需要,并通过各种媒体向出口商、使用企业宣传木质包装检疫政策,促使出口商购买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为合法守信的热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和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从源头保证了出境木质包装的质量和安全。
对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除害处理监管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生产作业安全,除害处理到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热处理温度、时间等检测数据及填写记录的抽查监测,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要求企业每月向检验检疫部门上报木质包装的处理、销售和使用情况。
强调标识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并建立记录、档案。加施标识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加施的标识要清晰,容易辨认。严格杜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使未经处理的木质包装出口。一旦发现问题,即刻取消热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资格,并追究责任。
要求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不断完善热处理设施,改善木质包装热处理和生产加工条件,并严格对成品库的防疫管理和环境防疫控制,处理过的木质包装原料及包装要分别存放在指定的场所。严防内销和出口的木质包装混淆或交叉感染。热处理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原则上不再处理其他企业提供的木板、木方等木质包装原材料和木质包装,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制定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后,才能进行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