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了解到,为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辽宁省将对省内畜禽产品实施召回制度。4月1日生效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对畜禽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条件、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辽宁境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副主任乔军介绍说,辽宁对畜禽产品一直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发现的病害畜禽产品都及时进行清查、回收,仅2009年全省财政就支出1700万元用于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全年销毁病害肉3.7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