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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开始执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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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卫生部要求,我省从4月1日起开始施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电子病历内容要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电子病历系统要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要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等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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