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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质监局明确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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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监管力度,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质监局与137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状》。责任状从六个方面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是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工作,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

  二是凡是国家纳入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加工生产;

  三是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换证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对企业所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实行备案制度,严禁企业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五是从人员、设备、环境、原材料、加工工艺、出厂产品、食品标签、检验(检测)手段8个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出具体要求;

  六是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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