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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产品索赔额不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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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生产商、销售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应当赔偿多少?这个关系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将有重大变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并表示该赔偿数额将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限制。

  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近日表示:“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表示,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会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在惩罚性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因产品侵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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