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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举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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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GSP认证工作的开展,提高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我协会从2010年4月起,对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考试时间进行调整。即于2010年4月14日至4月15日在北京医药集团教育培训中心举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后一周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办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参加。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各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验收、药品养护、药品保管人员。(包括零售门店、零售连锁、批发企业)

  二、培训内容:1、药品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

  2、药品质量管理、药品验收、药品养护及药品保管岗位职责。

  3、GSP认证检查项目分析。

  三、上课时间:2010年4月14日—4月15日。上午8:30报到,9:00上课。

  考试时间:2010年4月22日 上午9:30—11:00

  四、培训地点:北京医药集团教育培训中心报告厅

  五、培训费用:每位学员交费300元(包括会务、资料、午餐、场地费等)。

  六、报名交费时间:请于2010年3月16日起到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培训部(北京医药集团教育培训中心院内)报名、交费、领取学习资料和听课证。报名时需携带学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因名额有限,报名从速,额满为止。

  七、报名地点: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培训部(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8号,北京医药集团教育培训中心院内)。

  八、根据《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试行)条款规定,关于持证人员的资质要求:

  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物流配送中心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从事药品验收、药品养护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学历。药品验收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单位需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

  九、考试后,请学员将试卷、报名表(两张)、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A4纸)(无学历、职称者需提交五年工作经历证明)、一张一寸照片(彩色近照),一并交到会务组。本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协会协助办理《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十、证书领取时间:考试合格30天后(周六日、节假日顺延)到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培训部领取。

  十一、注意事项:为严肃学习纪律,提高培训质量,报名后,请务必按期参加培训,否则过期作废(如有特殊情况,请事先请假)。

  十二、联 系 人:陈老师、马老师、黄老师

  联系电话:67681759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2010年3月16日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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