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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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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政府下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聊政发<2010>21号),决定正式设立市长质量奖。聊城市长质量奖的设立对于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社会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加快强市名城建设步伐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聊城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全市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其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市长质量奖(组织)每年度不超过8个,市长质量奖(个人)每年度不超过5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聊城市长质量奖(组织)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聊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聊城市内的各类企业。获奖企业应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近三年内无较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等。

  聊城市长质量奖(个人)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获奖个人应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作者:肖艳伟 来源:山东省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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