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出台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记者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获悉,《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正式出台。《标准》明确规定,中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

  在科室设置方面,《标准》规定,无床型卫生院须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须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康复治疗室,并设置中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人员方面,《标准》规定,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医疗设施方面,《标准》规定,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应设置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中医设备。中医康复治疗室还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中药房须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各地要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

作者:徐雪莉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