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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电“三包”规定应设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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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外资或合资彩电生产企业借口“平板电视不属于彩电”,拒不按照国家彩电“三包”规定对显示面板等主要部件提供3年保修服务的现象,3月18日,北京、深圳、天津、上海等20家城市消协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将平板电视显示面板等部件明确列为彩电主要部件的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强调占平板电视生产成本6成以上的显示面板属于彩电的主要部件,理应按照国家彩电“三包”规定提供3年保修服务。

  目前,以液晶和等离子电视为代表的平板电视已大量进入城市居民家庭,与此同时,有关平板电视的投诉量也呈明显上升态势。其中,有关平板电视显示面板质量问题及其保修期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的投诉所占比例最大,已占到整个平板电视投诉的一半以上。

  按照我国《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彩色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显像管、集成电路等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3年。由于“三包”规定出台时液晶、等离子等平板电视尚未出现,所以彩电“三包”规定的目录中,仅将“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列入了彩电的“主要部件”范围。

  目前,海信、长虹、康佳、创维、TCL、海尔等国产彩电企业,对平板电视的售后服务,都已按照国家的“三包”规定,实现了出现性能故障7天包退、15天包换、整机1年保修、显示面板等主要部件3年质保。而东芝、索尼、松下、夏普、三洋、飞利浦、LG、三星等外资或合资品牌,其显示面板的保修期限最高则为两年。

  由于显示面板的价格占到了平板电视生产总成本的6成以上,因此,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平板电视在使用到第二至第三年进入故障频发期后,一旦其核心部件——显示面板出现故障,便享受不到主要部件保修3年的彩电“三包”政策,消费者就要再付出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高昂代价进行维修、更换,这往往使平板电视消费者陷入到“买得起、修不起”的尴尬境地。

  据了解,一些彩电企业拒不执行国家彩电“三包”规定的理由大多是:“平板电视不属于彩电。”对此,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认为,这些所谓的理由难以成立。我国彩电“三包”规定虽然出现在液晶、等离子等平板电视尚未商品化的上世纪90年代,但它却是针对彩色电视机统一制定的。无论是采用CRT显像管技术的彩电,还是采用液晶或等离子技术的彩电,其本质都是彩电。只要是彩电,就必须按照我国彩电“三包”规定,对主要部件履行3年保修的法定义务。一些彩电生产企业以“平板电视不属于电视”为由,擅自曲解国家法规,其实质是为了绕开国家“三包”规定、减轻法定责任,变相将本该由自己承担的售后服务义务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

  在国家彩电“三包”规定中所列举的主要部件中,显像管是一种显示器件,无论是CRT的显像管,还是液晶或等离子彩电的显示面板,其显示图像的功能并没有本质不同,而且显示面板的价格占到了平板电视生产总成本的6成以上,理应是彩电的主要部件,理应按照国家彩电“三包”规定,实行3年保修服务。

  《建议函》还指出,国家彩电“三包”有效期是彩电售后服务的最低标准。企业要想制定自己的标准,必须以这个底线为基础,绝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低于国家标准的缩水服务。

  针对一些外资或合资彩电生产企业所谓的“平板电视不是彩电”、“显示面板不是彩电主要部件”的观点,城市消费维权联盟建议采取以下形式予以明确:

  一是以适当的形式,明确规定平板电视显示面板等属于彩电的主要部件;或者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有关彩电“三包”的期限进行补充或修订,将显示面板等部件明确纳入彩电主要部件范围。

  二是随着彩电技术的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的加快,LED背光液晶电视、互联网电视、3D立体电视以及融合了液晶和等离子两种显示技术的OLED电视等产品也会陆续进入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为避免今后一些企业为逃避“三包”责任寻找类似借口等情况的出现,建议在彩电“三包”规定中对“主要部件”的概念进行解释或界定,或者在“主要部件”的列表中设置兜底条款,将“其他”、“等”字样写在主要部件的后面。

  三是即使要另行制定平板电视“三包”规定的细则,其显示面板等主要部件的保修期也不能低于目前彩电“三包”规定中的3年保修期限。

  此外,考虑到大多消费者不清楚平板电视显示面板的保修时限,而且卖场销售人员也很少主动告知,城市消费维权联盟呼吁彩电厂商在销售平板电视时,要主动、明确地告知显示面板等主要部件的“三包”期限,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平板电视之前,也应该主动问清产品的“三包”期限和主要部件的具体清单等,并保留好相关资料,以备日后依法维权。

作者:张滴 傅江平 陈铁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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