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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省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中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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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一些省级质监部门的“三定方案”,省级质监部门负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职责(食品安全标准除外)。从近年来省级质监部门履行这一职责的情况来看,省级质监部门在组织审查或委托组织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时,审查机构有时没有发现地方标准送审稿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至于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布了有瑕疵的地方标准,使得省级质监部门面临一系列的行政风险。

  风险一:生产企业执行这些有瑕疵的地方标准组织生产,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利益(例如:侵犯他人专利或损害消费者利益),被侵权人以不作为为理由投诉省级质监部门。

  风险二:省级质监部门发现地方标准有瑕疵后,可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复审时修订或废止有瑕疵的地方标准,导致生产企业面临生产行为无标可依的尴尬局面,损害生产企业的利益,广大生产企业可以行政侵权为由投诉省级质监部门。

  风险三:不论上述何种情形,都会引起社会公众对质监部门公信力的质疑。如果质监部门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相关人员还可能被问责。

  为什么生产企业执行有瑕疵的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等利害关系人需要维权的时候,都会把矛头指向省级质监部门呢?原因如下:

  一是地方标准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企业没有审查的义务,也没有审查的能力。广大生产企业只能基于对省级质监部门的信任,基于“省级质监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合法”这一前提执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

  二是地方标准送审稿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省级质监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没有技术审查能力,只能依靠地方标准审查机构前置把关。如果地方标准审查机构审查认为地方标准送审稿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省级质监部门就会批准发布。

  三是现行的标准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于1990年,远远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地方标准有瑕疵时,地方标准审查机构、省级质监部门分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现行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生产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投诉地方标准审查机构没有法律依据。

  四是有权必有责,省级质监部门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者,生产企业等利害关系人就会认为省级质监部门地方标准瑕疵的法律承担者。

  简而言之,从现行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的程序看,省级质监部门要为地方标准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防范这些行政风险,应该寻求应对的策略。

  策略一:建议修订现有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对地方标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还应明确规定:省级质监部门在审批发布地方标准前,应该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策略二:在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前,省级质监部门可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在审批发布地方标准前,应该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法律效力明确规定。此外,省级质监部门可与地方标准审查机构签订责任状,明确地方标准审查机构审查不当的法律责任。

  策略三:加大对地方标准审查机构的监督力度,引导地方标准审查的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审查能力,提高从业道德。

  (作者单位:湖北省质监局)

作者:黄剑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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