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山东省质监局“和谐执法 阳光办案”实践活动,德州市质监局稽查局结合自身的经验,不断创新思维,探索新的执法模式。
一、坚持探索说理式执法。
自2005年以来,德州市质监局稽查局一直在探索说理式执法模式。说理式执法即必须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从而达到事理、情理与法理相互交融的说理要求,要始终把说理、释明作为一种创新理念主动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在具体工作中,德州市质监局稽查局运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通知书、行政建议书、整改意见反馈表等文书方式,实现“事后监管为主”向“全程指导型”转变,监管模式也由“刚性为主”转向“刚柔并济”。全局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事前,让当事人知法;事中,让当事人懂法;事后,让当事人明法”,已成为广大执法人员的工作目标。
特别是说理式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相关证据都进行了充分说明,使当事人知道自己为什么被罚,对自身违法行为有了深刻认识,从而达到以理服人。
二、实行首查不罚制度。
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质监执法的各项专门法律为根本前提,今年年初德州市质监局稽查局制定了《德州市质监局稽查局办案程序规范》,对相对人违反了产品标识标注不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对消费者未构成欺诈的;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的等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查处一律不实施罚款处罚,而是责令企业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涉农产品,加油机计量作弊,涉及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大力实施开门办案。
德州市质监局稽查局把追求起点公开、基点公平、终点公正作为自己的工作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开门审案”制度,一是该局将适时邀请市人大、市纪检委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企业负责人等参加旁听,并就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处罚是否公平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案审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重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参照裁量规则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三是建立案件范围、审理程序和步骤、专家意见采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整个执法过程做到把道理说清,以理服人;把法律说透,以法育人。从而既提升了社会效果,又扩大了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