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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申报时应提供新版卫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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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自2006年7月起要求各输华乳制品国家官方主管部门为输华乳制品出具卫生证书,并对证书内容提出了统一要求。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相继确认了奥地利、新加坡、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阿根廷、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波兰、丹麦、希腊、荷兰、美国、日本、瑞士、西班牙、新西兰、智利等20个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输华乳制品证书格式(其他国家证书正在确认中),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口乳制品所附卫生证书实施查验,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

  对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广大乳制品进口企业:

  应时刻关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进口乳制品货物的相关信息,熟知国家的相关政策,了解证书的备案情况。

  要求供货商提供输出国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版卫生证书,并在签订的外贸合同时注明相应的赔偿条款。

  在进口来自非上述国家的乳制品时,若不能确定供货商提供的卫生证书是否有效,可以事先凭对方提供卫生证书的复印件到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确认。

  相应的进出口企业应增强辨别假证书的能力,了解业务范围内输出国出具的官方证书的纸张、印章、防伪标志等一般知识。

作者:魏军英 刘维青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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