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自治区贺兰县质监局对辖区内23家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定量包装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经检查,其中一家企业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的大米标注净含量为25公斤,而实际净含量为24.5公斤。在检查现场发现该批大米已生产成品68袋。该企业采用定量包装机进行定量,定量包装机定量为24.5公斤,明显存在故意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对该批大米进行了现场封存。经核实,该企业是应客户的口头协议生产的,准备销往内蒙。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贺兰县质监局对该企业给予了行政处罚,并监督企业对该批大米做换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