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人期待中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了半年有余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检查显示,其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了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实施后的检查结果。此项检查是从去年9月开始,检查组分赴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省区市进行检查,并委托其他所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总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配套法规、规章制度滞后问题突出;标准体系混乱;地方经费投入不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与食品安全法还有着差距。
缺少执法细则
“食品安全法目前仅仅是看清楚了方向,离解决问题还有很大的距离。到目前为止,仅仅是到了重视层面,还谈不上遵守法律这个层面。”一位质检系统执法人员表示,因为没有执法细则,食品安全法让执法人员无法操作,“没办法执法”。这是食品安全法存在的最大问题,而执法细则何时出台,目前还没有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对此调查结果进行了分组讨论。
李传卿委员表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生产运输、经销餐饮等各个环节当中,都还存在一些质量安全方面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由于编制、经费、队伍建设等问题,对法律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这些监管不到位,不是执法人员的问题,而是谁执法,如何执法的问题没有说明白。”上述执法人员表示。
日前,国务院已经宣布成立规格很高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特别是在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立了超脱于各个部门之外的办公室来具体承担食品安全的日常工作。但是,真正能发挥作用,似乎还不那么乐观。
地方监管能力不足
即使执法细则出来,由于地方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基层检测设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监管力量薄弱,也将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有的机构职能调整后,相应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未健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为更好地实现法案制定初衷,各监管部门应细化职责,明确监管边界。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路甬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