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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扩大VOC条例的管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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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空气质量及达到VOC(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目标,香港特区政府与广东省制定了一项区域协同质量管理计划。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特区政府修订了“VOC管控条列”,涵盖了某些高VOC含量的产品,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9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修订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此作为实现VOC减排目标的一部分1.2。根据修订内容,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这将使香港成为限制所涉产品VOC含量方面处于领先的城市。如严格执行该VOC法规,香港有望每年减少8700吨左右的VOC排放。

  其他要求:

  1. 从条列生效后的第一年起,生产厂家或进口商须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上一年(从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报。该报告必须说明生产厂家或进口商自己在香港使用或出售的所涉物质总量。

  2. 除印刷油墨和消费品外,其他所有受管控的产品应在“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中列明产品信息,说明贸易类别、包装或容器等内容。

范围

阶段

生效日期

建筑用油漆/涂料

1

200811

2

200911

3

201011

印刷用油墨

1

200741

2

200911

消费产品(汽车清洁剂、头发定型剂、多用途润滑油、地蜡清除剂、杀虫剂和驱虫剂)

200741

200811

200911

平版热固印刷机(通过安装排放控制装置,限制废气排放≤ 100 mg /m3 (无稀释情况下,参考条件:温度:0 °C; 气压:101.325 kPa

/

200911

车辆修补漆

/

2011101

船舶油漆

1

201011

2

201241

工艺品油漆

1

201111

2

201241

粘合剂

1

201011

2

201241日(接触型粘合剂限值更严格)

密封剂

/

201011

作者:佚名 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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