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杨兴平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销售领域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杨兴平表示,由于《产品质量法》只规定了“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却没有对销售者进行相应的约束。因此,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销售者不服处罚的情况。
对此,杨兴平建议,《产品质量法》第37条、第38条应改为“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同时,杨兴平还指出,《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处该产品等值金额罚款。违法改装、销售报废汽车和生产、销售变质、失效产品,处该产品等值金额以下罚款。”事实上,这些产品价值偏低,但带来的社会危害却非常大,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则很难起到预期效果。他建议,修改《产品质量法》的第49条至53条,加大对生产、销售变质、失效产品者的处罚力度。
此外,杨兴平还强调,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仅吊销营业执照不足以打击违法者,以及构成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定终身不得再生产和提供相同和类似产品(服务),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