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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试点结果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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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试点结果在北京顺利通过了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组织的专家评审。国家测绘局副局长李维森出席会议并讲话。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是国家测绘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规定要求,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等技术标准行使的一项职能。为了积极稳妥地行使这一新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委托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等单位研制了测绘行业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制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认定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试点。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试点范围包括“华东、华中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数据”等8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要通过审核数据生产设计书、技术总结、检查报告、验收报告、数据成果、质量控制记录、仪器设备检定证书、资质证书等资料进行认定。

  与会专家听取了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工作汇报,审查了数据认定资料,经质询和讨论形成的评审意见认为,数据认定工作组织严密,方法严谨科学,判定依据充分,认定结论正确。专家组认为,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试点,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数据认定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实践基础。

  李维森副局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效,强调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试点工作卓有成效,统一了思想认识,加强了沟通协调,探索了方法和思路,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数据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李维森对2010年度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尽快完成现有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认定工作,组织发布首批国家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目录;二是要充分发挥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数据认定结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三是要研究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数据验收与数据认定有机结合的方式、方法;四是要积极指导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工作,在认真总结国家级认定的方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省级认定的指导意见;五是要针对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单位依法申请认定的情况,研究制定出申请、受理及认定的相关程序和办法,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工作的实施将进一步保障以地理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和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并为促进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测绘局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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