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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维权报告:食品安全问题申诉居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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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假酒等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消费者申诉维权的热点, 3月10日,记者从湖南省湘潭市工商局发布的2009年维权报告中发现,在全年1022件商品类申诉案件中,对食品的申诉举报有193件,占申诉举报案件总数的11.5%,排在各类申诉举报榜首。

  工商部门负责人介绍,现在消费者对入口的东西都非常注意,发现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诉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不少消费者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还获得了10倍的赔偿。

  2009年8月28日,消费者王先生向12315反映同年8月27日在湖南科技大学北校区门口的某大型超市购买了10盒长鼻王铜板烧蛋糕为过期食品,价值46.2元。产品上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月21日,保质期为六个月。接到申诉后,湘潭县工商局响塘工商所派执法人员对这个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这个超市代销的长鼻王铜板烧蛋糕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超市将过期食品撤柜,并自行销毁。在对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和实物发票进行核实后,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责令超市退换商品价款46.2元,并以10倍的价款462元给予消费者赔偿。

  同年10月,做喜宴的张先生,宾客饮用了他购买的22瓶贵州茅台酒后出现了肠胃不舒服、头晕的症状,在向湘潭县工商局申诉后,也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获得了10倍的经济赔偿和医疗误工费用,合计两万元。

  湘潭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析,食品申诉主要反映在质量不符、过期变质、含异物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食品经营户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个别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差,食品保管、存储不善,对过期及变质的食品也不及时清理;部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不留存购物凭证,购物时重价格不仔细查看食品状况,使一些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将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的食品低价销售。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通过相关部门依此进行索赔。
作者:武 慧 来源:湘潭在线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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