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之前加上“科学”二字,是有讲究的。一方面这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是目前一些政府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表现不够科学这一现实问题的逼迫。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在对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解读时,就目前存在的不科学性问题举例说:我国食品安全执法装备缺乏,现场检测装备几乎没有,很多时候执法人员是依靠眼看、手摸、鼻闻等感官评价食品的安全质量的,这很难保证判断的准确和科学。
经过训练,人的身体感官也能够达到极其灵敏的程度,有时甚至可以超过专门的仪器,比如法国调酒师的鼻子,但是在食品安全这个与人的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要紧领域,感官是不能依靠也是靠不住的。不用说假冒伪劣产品日益增加的“科技含量”早就对执法人员的原始感官构成威胁,只说现代食品五花八门且每天都在增加的种类,也足以让有限的感官迷失在无限的食品海洋中。事实上,过去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将包括检测手段落后等监管不够科学的问题暴露无遗了。而如何尽快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早已是摆在各相关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加大投入力度,购置先进的检验检测设备武装执法人员,同时加强相关装备及配套试剂等的研发,这当然是必须要做的事,但这还远远不够,而且也还不算是最重要的。要实现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最关键的是要着眼长远,做好、做实那些基础性的工作。第一件事就是要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下点真功夫。我们知道,食品行业发展迅速,新食品、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而我国许多现行标准难以与之相适应,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美国对肉类食品的管理非常细,在“加热”这个环节上,不仅规定了具体的温度,还有时间的限制,比如家禽是74℃、15秒,肉馅68℃、15秒,一般鱼类63℃、15秒等。而我国仅笼统地规定了肉类食品的中心温度。这使得我国食品企业规范只能是粗线条的。因此,国家在设置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的同时,要加大对基础数据研究的支持力度,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加工操作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强其科学性,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有效、有力的法律支撑,也是一项紧迫的基础性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得经营的十一类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但是,《食品安全法》没有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故意造成的食品不安全和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食品不安全相区分,在处罚上也没有区别。要知道,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是存在明显的不同的,因此应将故意违法制假贩假和其他类型的食品安全事件区别对待,应将前者作为刑事案件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类似问题也能够在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发现,需要我们进行彻底梳理。
当然,只有科学的监管手段还不行,要达到科学的效果,必须要通过拥有这些科学手段的人来实现。所以,着眼加强监管队伍科学监管的能力建设,提高科学监管水平,也是当务之急。在食品安全方面,我国现有的监管人员数量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同时,监管部门在职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由于监管任务繁重,很少有机会深造,无法掌握食品安全的进展和动态,国外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先进的设备不能很好的利用。因此,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增加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为业务骨干提供深造的机会。
由此可以看出,在监管之前加上“科学”二字,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是需要在各方面有所投入的。至于“投入”该花多少、怎么花,当然也是要各监管部门动动脑筋、讲讲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