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标准化工作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途径。经过全行业特别是主编单位及主编人员的多年努力,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在保障水运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水运工程在环保、节能和安全等方面的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标准编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水运工程技术进步,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经研究,今年我部组织开展第一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一)第一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设单位奖5个,个人奖10名,在没有合适单位和人员时空缺。
(二)第一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交通运输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奖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三)个人奖由标准主要编写人员7名和标准工作管理人员(单位主管行政或技术的领导,或技术部门负责人)3名组成。
二、组织程序
评选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开展。本届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推荐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获奖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三)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会同政策法规司、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单位对专家审查意见、建议的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进行审核后,报请主管部领导审定。
(四)交通运输部发文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评选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第一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奖评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贯彻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2.积极推进《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贯彻落实。
3.长期以来积极推动并参加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有关研究方面成绩突出,近5年内主编过3本以上或参编过5本以上(主编与参编不重复计算)水运工程建设标准。
4.注重制度建设或采取具体措施,鼓励业务骨干参加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标准化工作人才梯队建设成绩明显,在培养后备人才方面发挥了组织作用。
5.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给予足够重视或政策支持,所主编或参编的各项标准均能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标准编写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第一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个人奖评选;
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业务精湛,技术过硬,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行业发展大局观念和长远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3.长期以来积极参加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有关研究方面成绩突出,近5年内主编过2本以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或1本以上新版《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体系标准。
4.在引领行业技术发展方面有积极见解和贡献,能够自觉做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传帮带工作。
5.对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足够重视,所参加各项标准均能按期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无明显滞后现象。
6.未由于个人原因出现过重大生产事故。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标准工作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第一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个人奖评选:
1.具有较强的刨新能力,业务精湛,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所在单位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程序科学。
3.所在单位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机构设置较为完善,工作开展顺畅,技术标准工作人才梯队建设较为合理。
4.长期以来积极推进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积极组织所在单位参加标准立项,直接参与2本以上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或1本以上新版《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体系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参加过《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研讨学习班。
5.能认真组织所在单位在编标准的编制工作,并能按期高质量完成,无明显滞后现象。
6.具有行业发展大局观念和长远意识,自觉从行业发展高度组织开展有关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方面的工作。
四、材料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附件1、附件2的格式填写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表,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由各单位将申报表、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式15份:原件5份,复印件10份)邮寄至部水运局,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
联系人:李德春,阚津,王鹏飞
联系电话:010--65292617,65292616
附件:1.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申报表.doc
2.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个人申报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