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不该是“摆设”
2月26日下午,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发生一起惨剧,该镇一私人幼儿园的校车在送孩子回家时,7座的微型面包车内竟被塞进了二三十个孩子。其中一名仅入学两天的4岁女孩吴一诺,因车厢内拥挤发生呼吸困难,虽经医院6个多小时的抢救却无力回天,不治身亡。
(据《扬子晚报》)
就这起校车超载致死儿童事件之前,该省早已有过对如何保障校车安全和维护儿童权益的规定和标准。
可以想见的是,如果上述规定能够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当地幼儿园不可能还有机会租用安全性极差、非法营运的私人面包车。至少,相关执法部门如何执法严格、排查到位,事故隐患早就应发觉,而不是在发生问题之后才“恍然大悟”。当然,如果能严格落实好规定,发生因校车超载而挤死孩子的事件也几无可能。
禁令和规定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就应该严格执行到位。禁令不是儿戏,更不是仅当成政绩和给官员装面子的道具。我们不否认出台有关规定的良好初衷,然而,一个明明对百姓有利的管理规定,有时候却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这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之处。
问题发生后,查一查规定似乎样样俱全,但深究起来却根本没有落实。那这样的规定就不能不让人怀疑——是给百姓“装样子”的?还是给上级“邀功”的?规定起来头头是道,落实起来“马马虎虎”,这样的“禁令”岂不就是一张华而不实的废纸?
讲“标准”更要讲责任
相关方面发布我国首部小学生校车安全国标,从技术层面来看,对于维护校车安全,尤其是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实在是及时而又必要的。不过,在此,笔者倒以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校长安全责任”比相关方面发布“校车安全国标”更为重要。
校车上,既包括“汽车黑匣子”在内的硬件设施,更包括驾驶员和照管人员的人员配备。而这“人”和“物”的两个方面,都是在校长的统领之下运行的。
有了一流的硬件设施,再有责任心很强的校长对校车的相关人员严加管理,那才真正谈得上校车上的学生安全。
反观之,虽有一流的硬件设施,但校长是位马大哈,平时疏于对校车的管理,那就很难谈得上“校车安全”;甚而至于,如果校长为了一己私利,或购买的车辆及其相关设备有些“假冒伪劣”,或校长将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硬的“七姑八姨”私自塞进校车当驾驶员、照管人员,以致车上的安全设施形同虚设,那还是难以谈得上“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关键在“一校之长”。这里,对于校长的要求,不能光凭其思想觉悟,也不能只求“亡羊补牢”,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就校车安全对校长发布一个“约法三章”,诸如校长有哪些具体而明确的责任,什么情况下校长要负法律责任,要去蹲大牢,什么情况下要丢乌纱帽,什么情况下校长个人要罚款,必须规定得明明白白。接下来,就是“执行制度没商量”,校车安全出了问题,决不搞“下不为例”。唯其如此,校长才不敢对校车驾驶员、照管人员搞“任人唯亲”,才会千方百计地提高校车的安全等级,更不敢从中“拿回扣”。